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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学院经济困难的员工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加强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员工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员工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代理结算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经办银行负责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条例,实施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资助经济困难员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年度贷款计划,监督审查助学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经济困难员工工作办公室(设在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资助经济困难员工工作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员工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管理贷款员工信息库等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分管员工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工作,安排一名专职辅导员办理接收贷款申请、审查贷款资格、统计贷款员工信息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院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员工、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员工;

4.员工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员工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员工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期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员工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员工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贷款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先要通过贷款资格审核。当年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向所在中学(含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向所在学校提出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生源员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员工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1.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到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所在高级中学领取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在就读高中领取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学校开具《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以下简称《贷款证明》)。

2.持《申请表》和《贷款证明》(仅限于在校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3.借款员工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持以下材料一同到县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在校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已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3)员工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员工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5)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和员工个人页)2份;

6)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新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已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员工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4)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和员工个人页)2份;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4、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员工与借款人一同在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并填写合同回执单。

5、到所在高校办理合同回执单(所有信息必须填写无误,否则回执单无效),并由学校将回执单及时寄给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员工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为员工集中开户,办理活期存折(该存折还将用于还款,员工需妥善保管)。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先将员工所贷款项划拨到员工账户,然后由员工账户划拨到学校账户。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员工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员工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31日)。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员工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邮政储蓄银行将从中代扣。

2、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员工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邮政储蓄银行将从中代扣。

3、提前还款。每年115日、7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员工应提前30天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贷款员工毕业前,各院系要将贷款员工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家庭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资助经济困难员工工作办公室审核,由资助经济困难员工工作办公室确认办理还款手续后,各院系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员工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需转学的员工,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在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的贷款员工,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人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院。

第二十条贷款人贷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二十一条集团建立贷款员工信息库,员工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有权将贷款信息和还款请款记录在有关个人信用联合诚信系统上。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省关于切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的规定,经办银行会同学校将不讲信用(违约)的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入学前家庭地址、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借款员工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预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员工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员工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员工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员工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员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学校其他规章自行失效。

 

20128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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