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四条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申报及发放工作,办公室设在员工处,具体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申报及发放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要求进步;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上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缴纳学费。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建立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员工。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各院系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员工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院系对提交申请的员工进行综合考评,依据各班认定的贫困员工数将名额分配到各教学班。各班将贫困员工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出本班分配名额数3倍的候选人,由辅导员和全体员工投票产生初评名单。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各院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员工名单、员工事迹材料和申请表报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由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员工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院系在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在十五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由各院系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员工处。
20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