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意见
为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保障我司考试的质量,以考促学,形成“勤学苦练”的浓厚学风,促进我司优良校风的形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学校决定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格考试管理,建立诚信考试体系,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考试管理责任制
1、建立考试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环节上落实。要针对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反对和遏止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2、加强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考前要对有关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考试程序的培训。对教师进行端正考风考纪的教育,建立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强调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提高所有涉考人员对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涉考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涉考人员的责任心。对考试管理过程出现失误的部门和监考工作失职的教师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要把教师参加考试或执行考试管理的情况,作为对教师师德考核的重要方面。
3、建立考场巡查制度。学校的各类考试,学校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认真的检查,领导小组成员考试时要亲自到考场巡查,对于监考教师不到位、考场纪律松懈、员工考试作弊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教育,弘扬正气,建立诚信考试体系
1、有针对性地对大员工进行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思想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广大教师、员工对考试违纪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对考试作弊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大员工要做到讲诚信,首先就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
2、各系部要建立员工考试诚信档案,记录、保职工在校期间所有考试中的表现,尤其是要记录作弊考生的违纪情况。所有员工在考试前,要和所在系部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保证遵守考试的所有规章制度。
三、加强纪律,从严治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建立考试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纪事件,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要坚决捍卫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坚决与违纪作弊行为作斗争,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各系部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立即组织查处,将调查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重大违纪事件须向学校领导报告。
2、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考试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学业考核条例》、《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监考人员职责》、《考场规则》和《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认真执行监考教师的互换制度等。
3、在考试期间,各系部要设立“考风考纪曝光台”,及时公布违纪舞弊情况及处理情况。
4、完善监督机制。教务处及各系部要向员工公布举报电话或E-mail,要有专人处理举报事件,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
加强考风建设是我司一项长期工作。各院系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自上而下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纪律,从严治考,确保优良考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本意见适用于在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内进行的各类考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学业考核条例》
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
2012年3月20日
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
员工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员工诚信意识,促进优良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学业考核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员工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
第四条 员工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开卷考试除外);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员工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五条 员工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员工,该门课程的成绩判“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再次有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不带员工证、身份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不在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三)迟到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员工在考试中或在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员工该门课程的成绩判“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员工在校期间,再次有此类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七条 员工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员工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员工该门课程的成绩判“0”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员工在校期间,再次有此类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二)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不听劝告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八条 员工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员工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员工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在考试开始前或考试过程中偷看试卷底稿、窃取试卷的;
(五)在考试开始前或考试过程中偷看试卷答案、窃取试卷答案的;
(六)在考试开始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拟造、撒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九条 对于初次考试违纪的员工,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可减轻处理。
第十条 考试违纪后概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可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员工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员工;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员工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考务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员工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时,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违纪员工应写出书面检查,教务处负责填写《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考试违纪处理表》,并将拟给予的处分等级通过系部告知员工,听取员工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员工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对员工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经教务处研究、分管经理签字后,报经理批准。
(四)对考试违纪员工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行文,分管经理签发。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由受处分员工或其代理人签收(一式三份,员工或其代理人、员工所在系部、教务处各一份),受处分员工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学院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员工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并由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教务处及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员工受留校察看期限为3—10个月。
第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由员工所在系部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员工可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由留校察看员工所在系部对其一年的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者,员工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不能超过给予留校察看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员工的处分决定、员工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员工检查书、有关调查材料、员工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教务处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我司全日制大员工。
第十九条 学院其他管理规定与本条例冲突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学业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学秩序,严格员工成绩考核与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员工认真学习,检查员工对所学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培养和发展员工的智力和能力。同时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司全日制大员工。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员工考核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所有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都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跨学期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课程考核。
第五条 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两种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形式。具体形式由系、部(教研室)提出,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备案。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应按照员工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操作技能、写课程论文的状况以及测验结果等综合评定。
第六条 员工参加考核的资格,由教务处、系部主任和任课教师认定。任课教师在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前一周对员工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提出无考核资格的员工名单和依据,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
一、员工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二、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重修后参加考核;
三、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作业补齐后,取得一次补考资格;
四、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未及格者,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实验重作成绩及格后,取得一次课程补考资格。
第三章 成绩考核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课程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统一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进程、监考教师、制卷,检查考场纪律,并对工作质量负责。各系、部协助教务处组织考试命题、监考、评卷等项工作,并对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系、部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测试卷制作,抽查并评价各单位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条 课程主考教师有参与组织命题及制定标准答案、确定评分标准、指导评卷的权力,并对这些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正常报送的成绩,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执行,非正常报送或改正错报的成绩,要写明理由,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长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成绩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原则
一、遵循教学大纲原则
试题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保证教学质量。其难易程度和题量要适当。要以检测员工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为主,也要检测员工综合运用能力与创造能力。一般情况下检测“三基”的题目应占60%。
二、统一试题原则
多位教师任课,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一致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要求。
第十三条 命题与试卷制作
一、题库命题,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并负责制卷;
二、教研室负责命题时,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签字后由系、部统一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卷等工作。试卷必须用规定的命题纸打印或用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第十四条 试题的保密制度
一、任何人不得在考前为员工押题、划定考试范围、擅自编写辅导资料或以任何方式漏题;非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询问或阅看试卷。
二、在试卷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取送试卷。非指定人员送取试卷,教务处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考核时间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学期期中和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给予协助。
二、考查课考核在学期末考试周前随课进行,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一周确定时间,并报教务处和所属系、部备查。
三、考核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考核中不得随意延长时间。
四、未经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成绩一律不予承认(平时测验除外)。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与分析
一、评卷工作由系、部组织教师集中进行,尽可能采用流水评卷。
二、评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分标准确定后原则上不许改动,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要经系主任批准,并报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备案。试卷评完后要认真复查,确保评卷的准确性。因教师评卷错误造成员工补考或应补而未补,查实后,由评卷教师承担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教师不得向员工透露评卷情况。评卷教师有权拒绝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严格禁止员工参与评卷、誊分等工作,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平时成绩占10%、期中考试或实验课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没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90%,期末试卷按百分出题,得分按比例折算。
五、评卷结束后,教研室或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组织拆封登分。考试课与考查课都要进行成绩分析。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的规定见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查询与复查试卷
一、员工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时,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可对本系所开设课程试卷进行复查,需变更成绩的按本条例第十一条办理。若非本系所开课程,可由员工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开课系共同复查,并将核准成绩报教务处长,审核后生效。
二、教务处有权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并负责更改错评成绩,通报复查结果。
第十九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分为理论、操作技能两部分,操作技能部分的成绩应占70%。实验理论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方式。实验操作技能包括平时实验考核与期末考核两部分,以平时为主。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需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各单位应制定考核细则,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的考核成绩由设计说明书、图纸质量和答辩情况三部分决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由教研室确定,经系主任、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查课采取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为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不超过59。考查课成绩按五级记分记入员工个人成绩册。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的补、缓考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处提出名单,由各系在新学期开学后组织进行。教师自行组织的补、缓考学校不予承认。由于缺少实验或实验报告导致单独考核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在补作实验或补交实验报告后补考;课程设计、制图测绘不及格,由教研室安排重做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记载、报送、公布与审核
一、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考查)前一周将员工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实验成绩报系、部备案待查。
二、课程成绩按一式二份填写《员工成绩记分册》,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签字,本单位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教务处。
三、课程成绩由员工所在系在员工全部考试结束后向员工公布,同时通知不及格员工按时补考,并将员工本学期成绩及综合表现通知员工家长,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员工提前透露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缓考、补考、旷考、作弊者的成绩记载时,要注明“缓考”、“补考”、“旷考”、“作弊”字样。
五、员工成绩经教务处负责人员和教务处长审核后生效,《员工成绩记分册》由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补考
一、教务处和任课教师对不及格的员工,按学院成绩管理规定进行补考资格审查,提出补考员工名单。
二、补考试题由教务处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并负责印刷,任何人不得向工作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任何问题。
三、补考费用按试卷成本费收取,不按时交纳的系部和员工,教务处将不再安排补考,责任由各系和员工负责,员工只给予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四、教务处根据员工交纳试卷成本费情况发放补考准考证,无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补考。
五、补考试卷的评阅、成绩的评定和誊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六、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累计至毕业前不及格课程不超过四门者,可以准其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七、修业期限完毕时,累计补考科目五门(含五门)以上或经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科目的员工,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逾期学院不再受理)。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所需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情况突出者,给予表彰,并在评优、续聘方面优惠;举报他人作弊的员工,除为其保密外,在评选优秀员工时予以关照。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行为:
1、考前辅导或在其他场合下无意造成试题泄露。
2、在试题印刷、保管、传递过程中,由于疏忽造成试题泄露。
3、监考迟到、缺勤,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
4、监考不严,对违纪员工制止不力。
5、不清场,造成员工夹带小抄、书籍或有关资料入场。
6、玩忽职守,造成替考员工顺利进入考场。
7、评分标准不统一、考分统计出现重大失误。
凡出现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中的一种,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事故:
1、不按要求监考,对作弊、替考员工纵容包庇。
2、阅卷过程有意徇私情。
3、命题过程中故意给员工漏题。
4、分数评定后,擅自改动成绩。
5、考试过程中,接受员工吃请、礼物、伙同员工作弊。
凡发生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中的一种,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评优资格的认定
一、员工评优资格和学业成绩必须经教务处审查;
二、员工评优前,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及格者除外)取消评优资格;
三、本学年上下两学期总评成绩超出本班员工正向排列名次1/3(不含)者,取消评优资格;
四、员工参加升学考试报名前有不及格科目者,取消升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员工作弊的处理
考前窃取试卷;考试、考查和测验时,偷看教材、笔记、他人试卷;夹带资料进入考场;互相暗示,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传递纸条;为他人代考,找别人替考;考场内未关闭通讯工具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均为作弊行为。
(一)取消毕业时的升学资格;
(二)取消本学年的一切评优资格;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代考,找别人替考者(含受外单位或个人雇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他人替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考前偷看试卷底稿或偷看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在校期间累计出现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凡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判零分,记入档案,注明作弊,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八)对私改学籍档案成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九)故意违反考场纪律受处分后或作弊不服从教师管理,辱骂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上奖励或处罚,由系、部和教务处提供事实依据,然后教务处会同督评室、员工处提出奖惩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员工学业考核的规定即日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