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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严格员工成绩考核与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员工认真学习,检查员工对所学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培养和发展员工的智力和能力。同时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普通本专科员工。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员工考核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所有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都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跨学期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课程考核。

第五条  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两种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形式。具体形式由院系、部(教研室)提出,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备案。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应按照员工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操作技能、写课程论文的状况以及测验结果等综合评定。

第六条  员工参加考核的资格,由教务处、院系部主任和任课教师认定。任课教师在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前一周对员工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提出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员工名单和依据,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

(一)员工一学期无故缺课5次或迟到早退10次,取消本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考核成绩作零分计;

(二)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三)员工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实验项目、作业补齐后,取得一次补考资格。

(四)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重修后参加考核。

第三章   成绩考核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课程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部统一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进程、监考教师、制卷,检查考场纪律,并对工作质量负责。各院系、部协助教务处组织考试命题、监考、评卷等项工作,并对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院系、部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试卷制作,抽查并评价各单位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条  命题教师负责制定标准答案、确定评分标准、指导评卷,对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正常报送的成绩,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执行,非正常报送或改正错报的成绩,要写明理由,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长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成绩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原则

(一)遵循教学大纲原则

试题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保证教学质量。其难易程度和题量要适当。要以检测员工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为主,也要检测员工综合运用能力与创造能力。一般情况下检测“三基”的题目应占60%。

(二)统一试题原则

多位教师任课,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一致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要求。

公共基础课程(高等数学类、公共英语、思政类课程)实施教考分离,试卷采用校外命题、试题库组卷等形式,具体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面向本院系员工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实行教考分离,试卷命题质量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命题与试卷制作

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命题,在考试前两周将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签字后由院系、部统一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组织制卷等工作。

第十四条  试题的保密制度

(一)任何人不得在考前为员工押题、划定考试范围、擅自编写辅导资料或以任何方式漏题;非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询问或阅看试卷。

(二)在试卷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取送试卷。非指定人员送取试卷,教务处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考核时间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学期期中和期终的考试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给予协助。

(二)考查课考核在期终考试周前随课进行,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一周确定时间,并报教务处和所属院系、部备查。

(三)考核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考核中不得随意延长时间。

(四)未经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成绩一律不予承认(平时测验除外)。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与分析

(一)评卷工作由院系、部组织教师集中进行,尽可能采用流水评卷。

(二)评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分标准确定后原则上不许改动,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系主任批准,并报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备案。试卷评完后要认真复查,确保评卷的准确性。因教师评卷错误造成员工补考或应补而未补,查实后,由评卷教师承担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教师不得向员工透露评卷情况。评卷教师有权拒绝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严格禁止员工参与评卷、誊分等工作,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过程性考核成绩占40%,期终考试成绩占60%,期终试卷按百分出题,得分按比例折算。

(五)评卷结束后,教研室或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组织拆封登分。考试课与考查课都要进行成绩分析。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的规定见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查询与复查试卷

(一)员工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时,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可对本系所开设课程试卷进行复查,需变更成绩的按本条例第十一条办理。若非本系所开课程,可由员工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开课系共同复查,并将核准成绩报教务处长,审核后生效。

(二)教务处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并负责更改错评成绩,通报复查结果。

第十九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分为理论、操作技能两部分,操作技能部分的成绩应占70%。实验理论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方式。实验操作技能包括平时实验考核与期终考核两部分,以平时为主。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需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各单位应制定考核细则,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的考核成绩由设计说明书、图纸质量和答辩情况三部分决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由教研室确定,经系主任、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践环节课程采取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为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不超过60)。实践环节课程成绩按五级记分记入员工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补、缓考、重修、免修由任课教师、院系和教务处提出名单,由各院系在新学期开学后组织进行。教师自行组织的补、缓考、重修、免修学校不予承认,并按《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员工课程补考、重修、免修管理办法》执行。由于缺少实验或实验报告导致单独考核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在补做实验或补交实验报告后补考;课程设计、制图测绘不及格,由教研室安排重做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记载、报送、公布与审核

(一)任课教师在期终考试(考查)前一周将员工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实验成绩报院系、部备案待查。

(二)课程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后,由任课教师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课程成绩由员工所在系在员工全部考试结束后向员工公布,同时通知不及格员工按时补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员工提前透露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缓考、补考、旷考、作弊者的成绩记载时,要注明“缓考”、“补考”、“旷考”、“作弊”字样。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补考

(一)教务处和任课教师对不及格的员工,按学校成绩管理规定进行补考资格审查,提出补考员工名单。

(二)补考试题由教务处负责抽取和印刷,任何人不得向工作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任何问题。

(三)补考试卷的评阅、成绩的评定和誊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毕业前可以准其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重修

(一)员工学习课程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1.理论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实践教学环节期末考核不合格者;

3.因故缓考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4.课程首次考核缺考者;

5.因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等)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不具备课程考试资格者;

6.课程考试作弊且取消补考资格者;

(二)重修和成绩记载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修后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课程补考,如仍不及格,须继续参加重修。

(四)修业期满,经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科目的员工,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逾期学校不再受理)。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免修

(一)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员工可根据各自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必修课程。申请免修的员工需填写《威斯尼斯人老品牌官网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参加免修考试(试卷由教务处审核)。免修考试的成绩在75分以上(或良好)者,经教务处审批可准予免修,并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学籍档案。免修考试的成绩在7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二)员工要求免修某门课程,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办法实施:

1.如要求免修的课程为下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本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

2.如申请免修的课程为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于课程开设的每学期进行一次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其免修程序同上条。

3.新生入学前已系统学过某门课程且有良好基础,如欲免修,可在开学初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课后两周内进行,免修考试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

4.参加课程免修考试的考核试卷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存档,并在试卷上注明“免修”字样。

(三)课程免修和成绩记载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情况突出者,给予表彰,并在评优、续聘方面优先。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行为:

(一)考前辅导或在其他场合下无意造成试题泄露。

(二)在试题印刷、保管、传递过程中,由于疏忽造成试题泄露。

(三)监考迟到、缺勤,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

(四)监考不严,对违纪员工制止不力。

(五)不清场,造成员工夹带小抄、书籍或有关资料入场。

(六)玩忽职守,造成替考员工顺利进入考场。

(七)评分标准不统一、考分统计出现重大失误。

凡出现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中的一种,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事故:

(一)不按要求监考,对作弊、替考员工纵容包庇。

(二)阅卷过程有意徇私情。

(三)命题过程中故意给员工漏题。

(四)分数评定后,擅自改动成绩。

(五)考试过程中,接受员工吃请、礼物、伙同员工作弊。

凡发生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评优资格的认定

(一)员工评优资格和学业成绩必须经教务处审查。

(二)员工评优前,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及格者除外)取消评优资格;

(三)本学年上下两学期总评成绩超出本班员工正向排列名次1/3(不含)者,取消评优资格;

(四)员工参加升学考试报名前有不及格科目者,取消升学资格。

第三十条  对员工作弊的处理

考试、考查和测验时,偷看教材、笔记、他人试卷;夹带资料进入考场;互相暗示,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传递纸条;为他人代考,找别人替考;考场内未关闭通讯工具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均为作弊行为。

(一)取消毕业时的升学资格。

(二)取消本学年的一切评优资格。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代考,找别人替考者(含受外单位或个人雇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他人替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考前偷看试卷底稿或偷看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判零分,记入档案,注明作弊,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七)对私改学籍档案成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故意违反考场纪律受处分后或作弊不服从教师管理,辱骂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上奖励或处罚,由院系、部和教务处提供事实依据,然后教务处会同纪委、员工处提出奖惩意见,报董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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